关于《巨野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政策解读
2020-06-01 11:48:05 来源:巨野发布 转载
解读:推进“一户一宅”,即是法律规定又是改革要求,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2018年,山东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“三权分置”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》,实施意见明确规定,严格执行“一户一宅”政策;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。对于因历史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、“一户多宅”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房屋以外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,探索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,明确有偿使用标准,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。 当前我县农村常住人口不断减少,但村居建房用地却不断增加。农村这种现状可形象地概括为“人走了,地退不出,钱进不来”。村内危旧的“空心房”由于长期无人居住,缺少维护管理,残垣断壁,是村内环境最差、容貌最丑的场所,与正在推行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格格不入。农村宅基地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县农业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。实施“一户一宅”工作,遏制宅基地“多、大、乱、空、违”乱象,重回“一户一宅、面积法定”的公平起点,不仅是广大群众拥护的一件工作,而且对退出的空闲宅基地,按照宜建则建、宜绿植绿、宜耕还耕的原则,修建小广场、小景点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,并对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集中复垦,还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。 “一户一宅”工作还是完善村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。宅基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,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依法依规行使村庄规划以及宅基地分配、使用、退出、流转等管理职责,实事求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。“一户一宅”的推行还将有效加强村集体的收益管理,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退出后,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,将作为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,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,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、旧村改造等,纳入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统一管理。 可以说实施“一户一宅”,激活了农村闲置的资源要素,唤醒了村集体边角经济,使资源变资产,资产变资金,既增加村集体收入,又为全县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与资金保障。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,我县陶庙镇率先在全县开展“一户一宅”试点工作,对宅基地有偿使用作了大胆改革和尝试,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,积累一些可以借鉴复制的经验,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肯定。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5月2日,县领导主持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,积极借鉴德州禹城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鄄城县“三权分置”试点成功经验,研究制定了《巨野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下发。5月5日,又在陶庙镇召开了全县“一户一宅”工作现场推进会,将陶庙镇“一户一宅”工作经验正式在全县范围内推广。 解读:《办法》本着“节约有奖、超出有偿”的原则,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进行有偿使用。通过有偿使用促进宅基地有序退出,解决超占、一户多宅等问题,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。 解读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62条和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第43条规定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”。对于“一户一宅”中户的规定,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》(鲁政发〔2001〕89号)要求,凡年满20周岁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,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符合规定的宅基地。非本村户籍的公民,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,因故确实需要的,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,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。对于“一户一宅”宅基地面积和收费标准,根据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第43条和《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》第10条和第22条规定“平原地区的村庄,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”。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回的,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,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-5元,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,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,腾出宅基地。 解读:《办法》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、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、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和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、使用和监管等,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。一是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。 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具体使用情况,我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㎡。超占宅基地的,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,宅基地起征面积为200㎡,具体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。二是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:(三)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、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使用的宅基地。(四)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,两代或两代以上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的,超出法定应分配宅基地面积部分。(五)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、因故(升学、入伍、工作等)已退出集体经济组织,且在原籍拥有宅基地的,参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执行。(一)一户一宅的,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。1.超出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/㎡计费。2.超出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/㎡计费。(二)一户多宅的。其中一宅超法定面积的,超过部分与多宅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费;一宅未超法定面积的,多宅部分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,剩余面积按照阶梯式计费。(三)经营性用地,占有、使用宅基地和承包地以外的空闲地、坑塘等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2元/㎡收费。 五保户、低保户和贫困户“一户一宅”的超占宅基地应缴纳的有偿使用费,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表决,给予减免;缺乏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“三无”老人,鳏寡孤独困难户等,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,由本人申请,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讨论通过,可以实行缓交、减交或免交。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,由镇政府(管委会、办事处)负总责,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。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应使用统一的收据。具体收取范围,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情况,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,报镇政府(管委会、办事处)审批。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,镇政府(管委会、办事处)按照“村帐乡管”原则和农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。按照“取之于民、用之于民”的原则,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、节约用地户奖励、宅基地退出补偿、村庄基础设施建设、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及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等。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、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、按期公示、接受监督。县监委、财政、农业农村、审计、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监督检查,对超标准、超面积收取或私自减免、截留、侵占、挪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,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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